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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本站编辑时间:2015-08-17 18:08:38浏览量:2481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学院改革发展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系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生机与活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要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执行。
  第五条 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六条 系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的干部,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任职三年以上。
  (三)提任正处级职务,应当在副处级工作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四)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教学、科研部门的领导,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
  (六)提任处级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不超过50周岁(教学科研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组织员、纪检员、审计员等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男性一般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2周岁。
  第八条 系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严格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三)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四)党性不强,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经不起考验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项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范围:
  (一)选拔院、系及教辅部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中投票推荐出考察对象。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参加推荐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采用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提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领导个人推荐、群众联名推荐等方式。根据聘任的职位和任职条件,院领导个人、部门负责人可以个人名义推荐或由群众联名推荐。采取个人或联名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同时要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汇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进行资格条件审核,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院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提拔系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因个别特殊需要提拔的系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院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对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考察系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向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察系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察系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院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考察系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系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会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条 需要向上级机关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  任 职
  第三十一条 实行系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行系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的程序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在聘任期间提拔的领导干部,不单独计算任期,其换届与全院中层干部整体换届同时进行。工会、团委的选任制领导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有关章程的规定。
处级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半年应离任。离任期间,待遇保持不变。
  第三十四条 对决定任免的系处级领导干部,院党委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任免正处级干部一般由书记或院长谈话,任免副处级干部一般由主管院领导谈话。院纪委书记和组织部负责人一般应参加新提拔干部的谈话。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自院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全院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考试与面试,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四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纪检、监察、财务工作。
  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本人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系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领导职务一年及以上的;
  (四)因出国、出境需离开领导岗位一年及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系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因公辞职,是指系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组织程序辞去原领导职务。
  第四十四条 自愿辞职,是指系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党委组织部,报院党委审批。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系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五条 引咎辞职,是指系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六条 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系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七条 实行系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使用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系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的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院党委会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院党委或组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一条 党委会讨论干部提拔任用问题应有专人记录,使用专门记录本,记录要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记录本要慎重保管。
  第五十二条 实行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建立党委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五条 实行系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院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以前我院制定的有关文件停止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文件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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